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6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林」。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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