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25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臺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第2項原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9,331元,及自民國9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應予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4,864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等語。
三、經查,本院上開判決主文及理由,係依聲請人訴之聲明範圍為據,並無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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