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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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聲字第55號
聲 明 人 蘇月華
輔 佐 人 蘇莉雲
相 對 人 蔡文漢
代 理 人 蔡馥如
相 對 人 台北市圓山金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俊英
代 理 人 周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法官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①法官或其
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②法官
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親屬關係者。③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
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
務人之關係者。④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⑤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
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⑥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
為證人或鑑定人者。⑦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
仲裁者;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①法
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②法官有前條所定以
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
1條第1項前段、第32條、第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40條第2項規定,前開規定於法院囑託機關為鑑
定意見之情形準用之。另按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本文
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則依同
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定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當
事人得以有足認鑑定人執行鑑定職務偏頗之虞為原因,聲明
拒卻鑑定人。再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拒卻原因向選任鑑
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並應釋明之,同法第332條亦有規
定。而所謂「足認鑑定人執行鑑定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
鑑定人對於該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
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
難期鑑定人為公正、誠實之鑑定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
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鑑定人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
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明意旨略以:
㈠、本件釐清修復漏水責任,所需鑑定項目不僅為單純防水防漏
之問題,尚涉及相對人台北市圓山金城管理委員會(下稱管
委會)管領之公共領域管線及相對人蔡文漢自行僱工是否施
作不當,此非防水防漏職業工會之專業領域,若由台灣營建
防水技術協進會為鑑定人,無法解決爭議。
㈡、鑑定人是由相關施作防水防漏業務之業者組成,相對人蔡文
漢自承於本件起訴前已請相關業者施作修漏問題,另一相對
人管委會亦曾就本件漏水問題委請其配合之廠商進行估價,
依日常生活經驗,防水防漏業者彼此多有熟悉,若由鑑定人
鑑定,其公正客觀備受質疑。況鑑定人外觀看似合法機構,
但實際上比較像是由民間少數從事防水工程業者私下組成的
社團法人,其於宜蘭及新北市板橋區之會址,經電腦網路查
詢完全看不到招牌,卷內亦無鑑定人之評價資料,聲請人如
何相信鑑定人是客觀公正的單位。
㈢、依歷來實務運作,漏水爭議絕大多數囑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其收費與本件鑑定人相當,惟二者客觀評價落差太大,相
對人蔡文漢臨訟選擇較遠之鑑定人鑑定,其動機難以取信聲
明人。
㈣、相對人管委會雖同意由鑑定人鑑定,但其態度一直以來均偏
向相對人蔡文漢,連相對人蔡文漢所提修復費用估價單,也
是由其代為委託廠商處理,其立質與相對人蔡文漢相同。
㈤、本件鑑定人通知聲明人於民國102年9月18日下午2時30分
初勘,但當日鑑定人所派人員 楊敏楠 竟故意提早抵達相對人
蔡文漢之9樓住處,故意不通知聲明人,私下與相對人蔡文
漢接觸30分鐘以上,其執行職務明顯偏頗,此部分可調取社
區監視錄影及向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查詢楊敏楠是否為鑑定
人之會員,如非會員,可否從事鑑定工作等情釐清。
三、經查,本院前指定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為鑑定人,嗣本
院會同兩造及鑑定人指派之楊敏楠,於102年9月18日至現
場會勘等情,有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102年9月11日台
(102)防協會字第087號函及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
聲明人固以前揭情詞主張鑑定人未備鑑定能力,且有偏頗之
虞等情,惟聲明人就其上開主張,迄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為釋明。又縱聲明人主張鑑定人指派之楊敏楠於初勘當
日提早抵達,且與相對人蔡文漢先行接觸之情為真,別無證
據,亦難僅因上情,逕認鑑定人係與相對人蔡文漢有密切之
交誼或難期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事實,而謂鑑定人符合有
偏頗之虞之拒卻要件,是聲明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於法尚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