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355號
原   告  林妏娟
被   告  宋丙芳
訴訟代理人  梁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二
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九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下午四
時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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