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53號聲請人 廖世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
一、請具體釋明目前主觀上有久住於本院轄區內之意思,以及提出客觀上有事實居住生活在本院轄區內之證明文件(如水、電、瓦斯、電信費用等帳單地址)。
二、聲請人「自民國97年迄今」「每月」實際收入之數額暨證明文件(駕駛計程車之每月實際營業數額,請勿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其他收入則請提出具體文件釋明,如薪水袋、薪資明細表、薪水帳戶等)。
三、聲請人所繳納車貸之證明文件(貸款契約書、繳費收據、貸款期間等)。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支出伙食費、教育費、醫療費、交通費、房屋租金、駕駛計程車油資等之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五、是否曾任「百世福印刷品行」、「六四一印刷品行」之負責人,其期間為何?
六、受扶養人廖○○、廖○○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七、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八、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請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