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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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07號聲請人甲○○(即冠銓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第88條、第92條參照),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