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聲字第2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2月15日、5月及9月。
於民國97年5月23日送監合計執行2年1月15日,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98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49
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1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年5月23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
5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5月5日。有法務部98年7月2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461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