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1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3月,於民國94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於98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6月6日以93年度訴字第62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其另分別93年間、95年間因犯贓物、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各於93年5月19日、93年12月31日、95年9月21日、95年9月21日及95年9月21日分別以93年度簡字第215號、93年度簡字第524號、95年度易字第38號、95年度訴字第385號及95年度易字第33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及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四案件,再經本院於96年9月2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94號裁定分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2年
8月確定。其於94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80906565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3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