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59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邱飛鳴┌──────────────────────────────────────────────────────┐│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千洋商店 鄧榮龍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98年2月28日│32,500元│AA四一三四八八│││1││屋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