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因聲請人以被告於95年度執字第4041號案件傳喚執行時,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另經拘提函覆已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經核屬實,並有具保人與被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被告之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執行拘提報告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執行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是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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