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2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被 告 陳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此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車禍發生地在
國道1號南下98公里100公尺處,係在新竹縣○○○區○○
○○○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到場處理,此有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在卷可按,
均非本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或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參酌原告訴訟代理
人住所地位於桃園市桃園區及被告居所地位於臺中市豐原區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