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25號
上訴人 鄭之忠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鄭之忠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9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之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6月4日執行羈押,至99年9月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鄭之忠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誘因隨之增加。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99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