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49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肚鄉公所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沙簡字第544號判決,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沙簡字第544號、99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卷宗,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已對98年度沙簡字第544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並以99年度簡上第140號審理中,是上開判決尚未確定,本件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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