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0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辛○○被上訴人即被告庚○○
丙○○乙○○○戊○○己○○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2萬0,300元(即268萬8,000元+
133萬2,300元=上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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