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巷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屏簡
字第10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