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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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59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97年度士小字第590號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