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3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帳單各壹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
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
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台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