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單叁拾柒張、帳冊壹本及行動電話壹具(含手機及
0000000000SIM卡壹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一)查被告甲○○性
別「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男」,茲更
正之。(二)扣案之簽注單37張、帳冊1本及行動電話1具
(手機及0000000000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依法應予沒收。
二、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
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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