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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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世賢
被   告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捌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借據、還款明細表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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