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5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陳敬天
       林金枝
       陳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5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4月22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29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陳敬天、林金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叁拾貳
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陳敬天、陳文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陸
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陳敬天
、林金枝連帶負擔;新臺幣叁佰伍拾伍元由被告陳敬天、陳文明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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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3年度雄小字第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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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伍萬叁仟貳佰叁拾│101年09月28日│1.83﹪│101年10月29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貳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002│貳萬玖仟貳佰柒拾│101年09月28日│1.83﹪│101年10月29日│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陸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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