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言
楊博閔
許育銘
黃健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立言、楊博閔、許育銘、黃健倫在公共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貳副、計帳單貳張及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7
行前段「13時許」,應更正為「15時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倍
)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