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豐鉦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弘晉 、戴毓
欽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