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 邱運緣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苗簡字第404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0年度偵字第16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提起上訴後,業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考,則原審雖無從斟酌及此,然諭知被告有罪之實體判決,猶屬未合,是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自為第一審,且不經言詞辯論改判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452條、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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