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養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養聲字第2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連進明
陳秀池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利妘蓮 法定代理人 劉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 劉雪嫃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5日所為99年度養聲字第26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劉雪嫃」之記載,係「劉雪」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