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 黃裕澤 被告 楊琛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100年易字第1775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 黃裕潭 」應更正為「黃裕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姓名原載「黃裕潭」部分,應為「黃裕澤」之誤寫。原判決雖文字有誤植,然未影響其本旨,揆諸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江春瑩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