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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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索和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沛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信用貸款契係何時成立?借貸金額?何時屆期未償?等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