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有慶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有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魏宏安
法官陳文貴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