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品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侃 代理人 許語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文倩┌───────────────────────────────────────────────────────┐│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泰益展電線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苗│民國100年11月5日│156,826元│AZ0000000││││公司 廖錦爐 │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