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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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773號
原 告 新全運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柴柏宇 、 顏佑珊 、 潘月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0,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