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賀俊宏
相 對 人 廖原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如尚有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難認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表為釋
明以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在債權不存在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0,314元(詳如附表所
示),訴訟費用為1萬4,167元,又本件聲請人106年度雖
無報稅所得,但其名下有3筆不動產及汽車1輛,價值達41
3萬1,350元等情,此有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1份在卷可考;又依聲請人於起訴時之主張可知,聲
請人已從被告處借得467萬9,686元,上開款項均已匯入聲
請人之個人銀行帳戶,此有聲請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及合作金
庫銀行存摺明細在卷可參;且依上開聲請人存摺明細可知,
聲請人每月存入及匯出之金額,從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
,此與上開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聲請人全戶可處分收入
僅2萬2,283元、可處分資產僅22萬9,000元顯有扞格,本
院審酌上情,實難認為聲請人無籌措款項支付裁判費1萬4,
167元之資力,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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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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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確認本件債權│
│││(新臺幣)││不存在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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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年12月5日│2,500,000元│107年3月5日│157,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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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6年12月5日│500,000元│107年3月6日│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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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6年12月13日│1,000,000元│107年3月13日│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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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年12月13日│200,000元│107年3月13日│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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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年12月27日│500,000元│107年3月27日│21,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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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6年12月27日│100,000元│107年3月27日│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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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7年2月9日│1,000,000元│107年5月9日│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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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7年2月9日│200,000元│107年5月9日│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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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6,000,000元││1,320,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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