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4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又元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玉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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