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9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禧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51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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