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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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寺廟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被告臺中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寺廟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台內訴字第○九一○○○六六四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