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再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六0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六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判決之繕本,與上述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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