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 薛進山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潘美鳳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次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義豐法官劉福聲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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