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二八號
  原   告 甲○○即成典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以被告為發票人,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發票日為
九十年三月三十日,票號為TPA0000000,面額為新台幣(下同)肆拾
萬貳仟伍佰伍拾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
款。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經核與原本
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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