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二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字
甲○○違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違反行為係繼續行為,並非連續犯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雲林縣警察局斗六警行字
第○一九五○六號函⑶臨檢紀錄表乙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扣案之電動玩具三十一台與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有關未辦理營利事
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之犯行無必然之關聯性,顯非供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