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1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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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八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執辰字第六四五三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銷。
二、爭執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於七十三年間以鈞院七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四七號確定
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並部分獲償後尚餘票款本金新台幣(
下同)四十七萬一千四百零二元,其後並於八十一年間就同一債權聲請鈞院強
制執行,因未發見原告之財產,而發給八十一年度民執十五字第四四六二號債
權憑證。嗣再經數年,被告於九十年二月間就同一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
九十年度執辰字第六四五三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惟上開支付命令
所確定之票款債權自被告於七十三年間取得債權憑證後,計至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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