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廷峯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廷峯(所涉犯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及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1項後段等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竟意圖營利,於民國101年8月26日及同年9月12日,以「協廣人力派遣公司」(下稱協廣公司)之名義,非法媒介如附表一所示之6名印尼籍女子,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全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全鈦公司)臺中工廠內,從事手機外殼相關加工之工作,再從中抽取新臺幣(下同)4千元之金錢以牟利,嗣於101年9月12日16時許,為警在上址工廠內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之印尼籍女子,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林廷峯涉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構成犯罪,並具有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或屬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其一部犯罪事實經起訴者,本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受訴法院應就構成同一案件之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182號、98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先前因自101年3月25日起至101年11月29日止之期間內,接續非法媒介如附表二所示之逃逸外籍勞工,至附表二所示之地點工作,再從中抽取如附表二所示之佣金以牟利,嗣先後於(一)101年10月24日11時18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號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
(二)101年11月15日8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與三俊街口、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三)10
1年11月29日9時30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街○○○號、145號隆允實業有限公司,以及位於新北市○○區○○街○○號2樓鑫瑞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內為警查獲,涉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嫌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140號、第4823號及第6458號追加提起公訴,並於102年9月10日繫屬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972號被告林廷峯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原起訴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12165號)等節,有上開追加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9月10日新北檢玉問102偵4140字第336846號函影本之本院收狀戳章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查:全鈦公司總公司係位於新北市○○區○○路○○○○○號,其臺中工廠則係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業據全鈦公司臺中工廠廠務負責人 鄭清標 於警詢中陳述綦詳(參見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嘉義縣專勤隊刑案偵查卷宗第27頁),且依被告林廷峯先前以協廣公司名義與全鈦公司簽立人力要派聲明書之內容載明:「乙方(協廣公司)依甲方(全鈦公司)提出之人力派遣需求,接受委託代為招募人員並派遣至甲方提供勞務服務;實際工作地點:新北市○○區○○路○○○○○號或177-1號,甲方會依工作內容調動工作地點」(參見同上刑案偵查卷宗第37頁)一情可知,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全鈦公司臺中工廠,亦應屬被告林廷峯與全鈦公司約定派遣人力之工作地點之一,而上開人力要派聲明書並未載明協廣公司提供全鈦公司人力派遣之服務期間,則被告林廷峯依約自係基於同一目的於該聲明書存續期間內陸續為全鈦公司提供人力派遣服務;況且,全鈦公司負責人 陳瑞章 於偵查中明確證稱:伊與林廷峯合作半年多,林廷峯在臺北也有派遣外勞,所以伊等在臺北也有外勞被抓,伊有跟林廷峯簽契約等語(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126號偵查卷第27頁反面),以及全鈦公司臺中工廠廠務負責人鄭清標於偵查中亦證稱:伊在臺中這邊工人沒有應徵到,後來有仲介林廷峯跟伊談,伊就說要去臺北公司報備,向臺北公司報備後,臺北公司就派外勞來等語(參見同上偵查卷第26頁反面)。由是可知,本案被告於「101年8月26日及同年9月12日」,接續非法媒介如附表一所示之6名印尼籍女子,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全鈦公司」臺中工廠內,從事手機外殼相關加工之工作,並從中抽取4千元之仲介費等以牟利之犯行,核與上開業由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即附表二編號
19至編號31所示被告林廷峯接續於「101年5月間某日至同年11月24日」,非法媒介逃逸外籍勞工至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之1之「全鈦公司」總公司內,從事手機外殼加工之工作,係於密接相連之時間、空間下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上開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屬於事實上同一案件,是公訴人復於102年9月25日就本案被告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之犯行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02年10月17日始繫屬於本院),自屬就已追加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則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附表一┌──┬────┬───────┬───────┬─────┬─────┬─────────────┐│編號│外籍勞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性質│外籍勞工實│被告抽佣金額│││││││際取得之工││││││││作薪資(單││││││││位.新臺幣││││││││)││├──┼────┼───────┼───────┼─────┼─────┼─────────────┤│1│代號│101年8月26日至│臺中市大雅區神│從事手機背│時薪67元│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之時│││10109-│同年9月12日,│林路1段234巷18│蓋鑽孔加工││薪90元中,抽取23元,另收取│││A001│每日21時至翌日│之9號│││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共6,000││││5時或8時30分││││元(含其他仲介轉介費用││││││││2,000元)。│├──┼────┼───────┼───────┼─────┼─────┼─────────────┤│2│代號│101年9月12日,│臺中市大雅區神│手機零件加│時薪67元│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之時│││10109-│每日晚上│林路1段234巷18│工││薪90元中,抽取23元,另收取│││A003││之9號│││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3│代號│101年8月26日至│臺中市大雅區神│從事手機外│時薪67元│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之時│││10109-│同年9月12日,│林路1段234巷18│殼鑽孔加工││薪90元中,抽取23元,另收取│││A004│每日21時至翌日│之9號│││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5時或8時30分│││││├──┼────┼───────┼───────┼─────┼─────┼─────────────┤│4│代號│101年8月26日至│臺中市大雅區神│從事手機外│時薪67元│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之時│││10109-│同年9月12日,│林路1段234巷18│殼加工││薪90元中,抽取23元,另收取│││A005│每日21時至翌日│之9號│││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共6,000││││5時或8時30分││││元(含其他仲介轉介費用││││││││2,000元)。│├──┼────┼───────┼───────┼─────┼─────┼─────────────┤│5│代號│101年8月26日至│臺中市大雅區神│從事手機外│時薪67元│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之時│││10109-│同年9月12日,│林路1段234巷18│殼加工││薪90元中,抽取23元,另收取│││A006│每日21時至翌日│之9號│││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5時或8時30分│││││├──┼────┼───────┼───────┼─────┼─────┼─────────────┤│6│代號│101年9月12日,│臺中市大雅區神│從事手機外│時薪67元│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之時│││10109-│每日21時至翌日│林路1段234巷18│殼加工││薪90元中,抽取23元,另收取│││A007│5時或8時30分│之9號│││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共5,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000││││││││元)(含其他仲介轉介費用1,││││││││000元)。│└──┴────┴───────┴───────┴─────┴─────┴─────────────┘附表二┌──┬──────┬───────┬────────────┬───────┬─────┬───────────┐│編號│外籍勞工│工作期間│工作地點│工作性質│外籍勞工實│被告抽佣金額(新臺幣)│││(均為印尼籍││││際取得之工││││女子)││││作薪資(新││││││││臺幣)││├──┼──────┼───────┼────────────┼───────┼─────┼───────────┤│1│YATIBTUU│101年10月某日│不詳外殼手機零組件工廠│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BOONG│起至同年11月15││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2│LIDIYANTI│101年8月某日起│不詳外殼手機零組件工廠│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BTELIMUJA│至同年11月15日││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3│RIA│101年10月某日│不詳外殼手機零組件工廠│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APRIYANTI│起至同年11月15││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4│SUKOWATI│101年8月某日起│不詳外殼手機零組件工廠│從事手機外殼加│不詳│每月薪水1萬多元,扣除││││至同年11月15日││工││仲介、住宿、餐點、交通││││查獲日止││││費,由被告支付1萬1000││││││││元。│├──┼──────┼───────┼────────────┼───────┼─────┼───────────┤│5│DASINIH│100年11月間某│不詳外殼手機零組件工廠│從事手機外殼加│不詳│每月薪水1萬1000元,扣││││日起至101年11││工││除仲介、住宿、餐點、交││││月15日查獲日止││││通費,由被告支付7000元││││││││。│├──┼──────┼───────┼────────────┼───────┼─────┼───────────┤│6│DWIHARTATI│101年9月間某日│不詳外殼手機零組件工廠│從事手機外殼加│不詳│每月薪水1萬1000元,扣││││起至同年11月15││工││除仲介、住宿、餐點、交││││日查獲日止││││通費,由被告支付1萬元││││││││。│├──┼──────┼───────┼────────────┼───────┼─────┼───────────┤│7│WASTIRIH│101年10月間某│不詳外殼手機零組件工廠│從事手機外殼加│不詳│每月薪水8000元,扣除仲││││日起同年11月15││工││介、住宿、餐點、交通費││││日查獲日止││││,由被告支付5000元。│├──┼──────┼───────┼────────────┼───────┼─────┼───────────┤│8│PARIHA│100年11月某日│不詳外殼手機零組件工廠│從事手機外殼加│不詳│每月薪水1萬9000元,扣│││SISWANTIKA│起至同年11月15││工││除仲介、住宿、餐點、交││││日查獲日止││││通費,由被告支付6000元││││││││。│├──┼──────┼───────┼────────────┼───────┼─────┼───────────┤│9│DWISOFIA│101年3月25日│不詳外殼手機零組件工廠│從事手機外殼加│不詳│每月薪水1萬8000元,扣│││ANGGRAENI│至同年11月15日││工││除仲介、住宿、餐點、交││││查獲日止││││通費,由被告支付8000至││││││││9000元不等。│├──┼──────┼───────┼────────────┼───────┼─────┼───────────┤│10│PURWATI│101年11月16日│新北市○○區○○街○○號2│商品包裝、整理│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起至同年月29日│樓鑫瑞德股份有限公司│貨物等│100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查獲日止│││││├──┼──────┼───────┼────────────┼───────┼─────┼───────────┤│11│ERLINADWI│101年11月15日│新北市○○區○○街○○號2│商品包裝、整理│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YANTI│起至同年月29日│樓鑫瑞德股份有限公司│貨物等│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12│SUTRISNO│101年3月25日│新北市○○區○○街○○○號│商品包裝、整理│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起至101年11月│隆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貨物等│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29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13│AGUNG│101年11月7日起│新北市○○區○○街○○○號│商品包裝、整理│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SAPUTRA│至同年11月29日│隆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貨物等│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14│SUHARMI│101年9月某日起│新北市○○區○○街○○○號│商品包裝、整理│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至同年11月29日│隆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貨物等│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15│DUMILUWATI│101年6月某日起│新北市○○區○○街○○○號│商品包裝、整理│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至同年11月29日│隆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貨物等│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16│IKA│100年11月29日│新北市○○區○○街○○○號│商品包裝、整理│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RIANINGSIH│起至同年11月29│隆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貨物等│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17│USMANALI│101年9月12日起│新北市○○區○○街○○○號│商品包裝、整理│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至同年11月29日│隆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貨物等│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18│NITA│101年10月24日│新北市○○區○○街○○○號│商品包裝、整理│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WAHYUNINGTYA│起至同年11月29│隆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貨物等│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S│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19│FARIDA│101年8月間某日│新北市○○區○○路○○○號│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PUSPARINI│起至101年10月│之1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24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20│AASASMIBT│101年11月間某│新北市○○區○○路○○○號│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KATING│日起至同年10月│之1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SERENTA│24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21│SITI│101年9月間某日│新北市○○區○○路○○○號│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SOFIATUN│起同年10月24日│之1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22│TATITATINI│101年11月間某│新北市○○區○○路○○○號│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BTANIM│日起至同年10月│之1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SAJAM│24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23│SARIWATI│101年10月21日│新北市○○區○○路○○○號│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起至同年10月24│之1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24│ONIHHAYATI│101年9月28日起│新北市○○區○○路○○○號│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至同年10月24日│之1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25│PABELA│101年10月間某│新北市○○區○○路○○○號│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日起至同年10月│之1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24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26│MAJESTIKA│101年10月間某│新北市○○區○○路○○○號│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日起至同年10月│之1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24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27│WINARTI│101年10月間某│新北市○○區○○路○○○號│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日起至同年10月│之1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24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28│DONAPUSPITA│101年10月17日│新北市○○區○○路○○○號│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起至同年11月24│之1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29│SUSANTI│101年7月28日起│新北市○○區○○路○○○號│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至同年11月24日│之1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30│DEDEHPURN│101年5月間某日│新北市○○區○○路○○○號│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DEWI│起至同年11月24│之1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31│INAH│101年11月間某│新北市○○區○○路○○○號│從事手機外殼加│每小時時薪│自該外籍勞工每小時工作││││日起至同年11月│之1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67元│之時薪90元中,抽取23元││││24日查獲日止││││,另收取介紹工作之仲介││││││││費用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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