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旗簡字第60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丙○○
        丁○○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乙 ○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2,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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