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3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吳聖欽 即 劉炤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劉炤和之遺產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劉炤和於民國93年10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3年10月27日起至133年10月26日止,作為擔保案外人劉炤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委任保證、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暨其他一切基於抵押權人為業務往來之基礎法律關係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行使抵押權費用及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與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劉炤和於93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8日起至113年11月8日止共20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於每月6日繳付,借用後,前36期為寬限期,自
96年11月8日起共分204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調整,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又上開借款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案外人劉炤和自95年2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共積欠本金1,500,000元,及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定上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產品利率查詢、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8月2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戴家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