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服用酒類,不能│過失傷害罪│││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84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9月29│民國95年9月29│││日晚間8時│日晚間8時│││││├───┬───┼───────┼───────┤││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桃園地方法院檢││偵││察署│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2073│22073│├───┼───┼───────┼───────┤││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最││年│96│96│││案├─┼───────┼───────┤│後││字│壢交簡│壢交簡│││號├─┼───────┼───────┤│事││號│177│177││├─┼─┼───────┼───────┤│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5│5│││期├─┼───────┼───────┤│││日│1│1│├───┼─┴─┼───────┼───────┤││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年│96│96││確│案├─┼───────┼───────┤│││字│壢交簡│壢交簡││定│號├─┼───────┼───────┤│││號│177│177││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5│5│││期├─┼───────┼───────┤│││日│28│28│├───┴─┴─┼───────┼───────┤│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又│有期徒刑1月又││權期間或罰金額│15日│15日│├───────┼───────┼───────┤│易科罰金之折算│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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