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6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3所示。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3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
2、3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並就附表編號2、3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
1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麻醉藥品罪│竊盜罪│幫助施用煙毒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9│││第13條之1第2項│項第3款│條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87年4月初某日│87年4月16日│87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87年度偵字│檢察署87年度偵字│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57號│第5473號│第5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7年度上訴字第45│87年度訴字第1302│87年度訴字第894││實││23號│號│號││審├────┼────────┼────────┼────────┤││判決日期│87年11月3日│88年2月12日│87年9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88年台上字第95號│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88年1月14日│89年4月9日│87年10月2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條件│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參月又拾│有期徒刑拾月。││公權期間或罰金││伍日,如易科罰金│││額││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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