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二、三號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2、3號所示罪名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乙節,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然,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觸犯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之非法販賣毒品罪,經法院宣告之刑度為7年6月,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法即不得減刑,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併為聲請減刑,尚有誤會,不應准許,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後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所犯法條及罪名│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之販賣第│刑法第177條第1項之漏逸煤│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1級毒品罪│氣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拘役50日│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7年4月中旬某日│95年4月24日│94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關年度及案號│87年度偵字第5724號│度偵字第10173號│年度偵字第183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7年度上訴字第5413號│95年度桃簡字第1699號│95年度簡字第464號││實├───┼─────────────┼─────────────┼────────────┤│審│判決日│88年4月13日│95年7月24日│95年12月2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日│案號│88年度台上字第5264號│95年度桃簡字第1699號│95年度簡字第464號││期├───┼─────────────┼─────────────┼────────────┤││確定日│88年9月16日│95年10月24日│96年2月6日│├───┴───┼─────────────┼─────────────┼────────────┤│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於減刑要件│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不得減刑│拘役2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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