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3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1385號
原   告  葉秋煌
被   告 證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受告知人   王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
告起訴時原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鄭淑華為被告,嗣於訴訟繫
屬中更正被告為證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核其僅為更
正法律上陳述有誤者,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7年1月間經被告媒介,向訴外
人即賣方 王晨至 購買坐落桃園市○鎮區○鎮段○○○○○號土地
,暨其上門牌號碼為桃園市○鎮區○○街○○巷○○號之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並依約給付被告居間報酬新臺幣(下同)
14萬元。嗣原告於107年3月間,發現系爭房屋一樓廚房、
二樓至三樓樓梯間牆壁及頂樓屋頂處漏水,遂自行修復前開
漏水處,支出修復費用26萬元,並經王晨至同意賠付修復費
用16萬而與王晨至調解成立。惟被告於媒介時未盡其居間調
查及據實告知義務,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亦勾選未漏水,致原
告未能獲知系爭房屋漏水,可能減損系爭房屋價格之重要資
訊,且修復漏水問題亦花費許多時間,影響系爭房屋之使用
,被告應不得向原告請求居間報酬等語。為此,爰依民法第
57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
萬元,及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王晨至委託被告賣屋1年多,均未發現漏水狀況
,且被告帶原告看系爭房屋時亦均無漏水狀況,並有告知瑕
疵擔保責任,嗣系爭房屋漏水,被告有通知王晨至修復,王
晨至並與原告以16萬元調解成立。被告未向王晨至收受仲介
費,且已盡居間義務,亦無故意,應無責任等語,以資抗辯

三、按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
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
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民法第567條第1項前段
、第571條分別定有明文。觀諸民法第571條立法理由略以
:「居間人既受委託人之委託,即有忠於所事之義務,居間
人如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
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自
屬違背忠實義務。本條明定不許居間人向委託人請求報酬,
暨請求償還其支出之費用,蓋一方保護委託人之利益,一方
示予居間人之制裁也」。綜其文義及立法目的解釋,須居間
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
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始不得向委託人請求
報酬及償還費用;如居間人違反委託義務,並無利於相對人
之行為,或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未自相對人收受利益者
,依本條之反面解釋,如居間契約已成立,且契約因居間人
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居間人仍得請求委託人給付報酬。又
不動產仲介業者,針對其所為之仲介行為,既向消費者收取
高額之佣金,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負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係指依交易
上一般觀念,認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者而
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5號判例意旨參照),故如已
施予必要注意,即難認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生過失
甚或故意之情形。
四、經查,被告交付原告之不動產說明書,雖於是否有滲漏水情
形之欄位勾選「否」,惟原告於購買系爭房屋前,曾由被告
之人員於簽約前每2個星期陪同帶看1次,至簽約時,共看
3次,且帶看當時完全看不出有漏水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尚不得因交屋後發現滲漏水情形,遽論被告在仲介系爭房
屋期間已發現或得發現有上開瑕疵,而有違反居間仲介之注
意義務,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違反委託人之義務而為
利於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
益之情事。從而,依上說明,原告依民法第571條規定訴請
被告償還已收取報酬14萬元,應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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