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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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53號

原告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年籍詳卷)

被告 鍾秉豐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9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許瑜容

法官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鄭益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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