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二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嘉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0年五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嘉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四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六五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六三0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三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七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十月八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李嘉雯業經法務部於一00年五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一0一年四月一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李嘉雯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