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偽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犯罪日期改為「97年10月22日晚間11時5分許回溯26小時內某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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