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廖運進
方文邦
林雅玲
莊運東
許昆煌
陳榮彬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周健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淞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