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廖運進
       方文邦
       林雅玲
       莊運東
       許昆煌
       陳榮彬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周健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淞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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