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481號
上 訴 人  邱惠珠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禾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拾玖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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